在民事訴訟中,是提倡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的。
舉證責任,是指民事案件當事人,對
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舉證責任的承擔直接關系了當事人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我國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秉承“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一方需要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當事人若不能就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對自己反駁的訴訟請求加以證明,則應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當中,遵循者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在提出訴訟請求時,還需要提交相關證據來進行證明有關事實。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的話,那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就不會得到認可,同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