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侵權責任舉證分配:
產品侵權案件中,雙方當事人都有相對的舉證責任,主要有三類舉證責任,包括免責舉證。
(一)受害人(原告)的舉證責任
構成產
品侵權,承擔產品責任的條件有:1、必須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實;
2、產品存在缺陷;
3、產品缺陷與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生產者、銷售者將產品投入市場時缺陷已經存在。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則,沒有將產品侵權案件的任何一個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即原告有義務對以上所有事實條件承擔舉證責任。
(二)生產者(被告)的免責舉證責任
生產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生產者若要免責,則應對免責事項負舉證責任。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三)銷售者(被告)的免責舉證責任
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銷售者只要舉證證明以下兩點,其免責舉證就可以完成:
1、產品缺陷是產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過錯造成;
2、明確產品的生產者是誰。
被告若想不承擔責任,則要就其相應免責事由舉證,免責事由因生產者或銷售者的不同而不同。
以上就是產品侵權案件中的三類舉證責任。產品侵權案件中,受害人也就是原告要舉證產品侵權的證據。生產者和銷售者,也就是被告,要對免責事項進行舉證。銷售者和生產者承擔的責任不一樣,但是想要不擔責任,都要想辦法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