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安置房離婚協議是不是有效
夫妻簽訂的宅基地安置房離婚協議,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協議離婚后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離婚后對離婚協議書能否反悔,應該具體分情況看:
(1)離婚協議書是對夫妻雙方關于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分割、子
女撫養等方面形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應按照雙方的協議履行義務,不能隨意反悔。
(2)如果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脅迫、欺詐等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反悔,應當向法院起訴撤銷該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
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三、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是有效的
夫妻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有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約定,就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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