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贈與子女的房產可以撤銷嗎?
《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贈與給孩子的房產不能隨意撤銷,其具有保護未成年人的意義。因為離婚協議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則上贈與合同屬于實踐合同。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它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子女有別于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這種贈與表面上也體現了贈與的“無償”特性,實際上往往與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它附隨義務緊密相連。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協議中財產的約定能撤銷嗎?
離婚協議中財產的約定,存在以下內容的能撤銷: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能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的約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三、婚前買的房子離婚時對方有份嗎?
一方在婚前買的房子,離婚時對方沒有份,因為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理所當然是個人財產;如果婚前購買的房產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但是也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那么也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當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
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協議贈與子女的房產可以撤銷嗎,答案是否定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系,并且需要妥善處理好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專業偵探可在線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