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那訴訟那舉證是指什么?一、民事訴訟中那訴訟那舉證是指什么?也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于訴訟中所主張的案件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同時指在訴訟結束之間,如果案件事實仍處于真?zhèn)尾幻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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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那訴訟那舉證是指什么?
也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于訴訟中所主張的案件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同時指在訴訟結束之間,如果案件事實仍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應當由該當事人承擔敗訴或不利的訴訟后果的責任。
民事審判實踐中,幾乎每一案件的審理都涉及“證人證言”證據的運用,證人證言有著不可或不可代替的作用。證人證言有別于其他證據,是客觀現(xiàn)象經過人的感官、抽象思維、記憶,爾后用語言形式表達出來的,易受客觀環(huán)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識,人際關系,時間推移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如何準確地對此類證據予以審查、核實、認定,便成為左右審判質量,效率、效果的關鍵。
在傳統(tǒng)審判方式中,證人證言的收集認證存有證人不愿作證、不愿出庭,作偽證,法庭包攬取證庭上無人證等諸多弊端,不僅易引起當事誤解,產生與法官的敵對情緒,而且影響了審判效率、質量,為了配合審判方式改革的順利進行,必須對我國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予以完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國近十年來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就是從落實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探索抗辯式訴訟開始的,但由于理論準備的先天不足以及改革的價值取向更多地向效率方面偏移,因而實際運作中的許多問題包括舉證責任問題已不同程度地陷入了矛盾之中。
二、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免除
在民事審判實踐中,有些事實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和法律的規(guī)定,不需要當事人實際舉證,可以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免除”。
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免除了當事人對經過公證且不能用其他證據來推翻的事實的舉證責
任。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列舉一些無需舉證的事實: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的事實;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guī)律及定理;能合法推定的另一事實;已為生效裁判所確定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舉證活動不單是當事人孤立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除了根據案情向當事人提出舉證要求,審查當事人提出的證明材料外,還應在必要的時候,依據職權收集證據。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對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職責權限加以明確規(guī)定,切實體現(xiàn)了當事人舉證與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相結合的證據責任原則。
因此誰發(fā)起了民事訴訟,誰就有必要為這場發(fā)起的民事訴訟準備好相關的證據,首先當事人他發(fā)起民事訴訟,他一定要有一個書面的申請書面,申請中肯定要羅列出來它需要達到的民事訴訟請求,既然他想要達到這部分民事訴訟請求,那么他必須要為他的請求準備好相關的證據,也就是誰發(fā)起誰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