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可不可以撤銷一、夫妻財產約定可不可以撤銷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是可不可以撤銷的,但撤銷必須滿足一方存在被欺詐、脅迫等情形,才可不可以。相反,若財產約定書的簽訂系雙方的真實意思,不存在欺詐、脅迫的,不可不可以撤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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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財產約定可不可以撤銷
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是可不可以撤銷的,但撤銷必須滿足一方存在被欺詐、脅迫等情形,才可不可以。相反,若財產約定書的簽訂系雙方的真實意思,不存在欺詐、脅迫的,不可不可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夫妻是否能進行財產約定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可不可以約定財產的屬性或產權歸屬。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歸屬約定是指夫妻之間在婚姻存續期間;
就結婚之前財產和結婚之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對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
這個約定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才能具備法律效力:
(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簽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
(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
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
(4)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5)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建議當事人在簽訂本協議時做好公證,這樣內容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將不會產生新的爭議而導致該協議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不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夫妻之間能約定財產按份共有
夫妻之間可不可以約定財產按份共有。
夫妻可不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不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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