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問題是什么一、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問題是什么(1)婚內財產協議的對內效力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旦生效,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2)婚內財產協議的對外效力夫妻之間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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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問題是什么
(1)婚內財產協議的對內效力
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旦生效,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
(2)婚內財產協議的對外效力
夫妻之間所做的財產約定對外生效與否,只有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對第三人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
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后財產協議要包括的內容有什么
婚后財產協議要包括的內容有:婚后財產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婚內財產協議三類效力限制的內容
婚內財產協議三類效力限制的內容如下: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關于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由一方承擔的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這類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
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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