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在婚姻持續存在的期間內,夫妻所獲得的財產則被視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的這段時間,也就是從夫妻步入婚禮殿堂直至一方逝世或雙方解除婚約之前的那段時間,在此期間內,夫妻通過各種方式所獲取的財富(除了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之外),皆應被視作夫妻共有的財產。夫妻對于這些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在此前提下,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處置婚姻存續期間內的財產時,都需要得到其配偶的同意才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
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什么是委托鑒定事項
1.當事人所提交之鑒定委托事項,應明確指向“欲進行何種性質以及相關內容的鑒定工作”,而非僅為“期望獲得何種結論”之鑒定。在此基礎上,后者則屬于“預約結論”,乃赤裸裸地欺騙行為,顯然違反法律規定且嚴厲禁止。
2.鑒定人員僅僅執行委托事項范圍內的確認工作,嚴禁超越該界限。
3.鑒定材料乃是開展鑒定活動的根本依據,其真實性、可靠性與來源合法性至關重要,否則將引發鑒定結果誤判,此類情況一般不由鑒定人員承擔責任。因此,在鑒定材料送至實驗室之前,務必妥善保存,防止受到污染、損毀乃至失效等影響。如鑒定材料已經依法經過執法機關或者公證機構封存,委托方應當原封不動地交付本科研機構,切勿擅自啟封。若需了解更為詳盡的鑒定業務操作規程,敬請查閱本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文件。
4.鑒定費用系指針對某一鑒定委托書提出的相應收費依據。若遇特殊情形(如須進行各類專業性試驗檢測、需橫跨多個領域或測試項目尤為繁瑣艱巨等),收費標準有望予以適當提高。故此,收費事宜需要委托方與受托方雙方深入探討并最終協商達成共識。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