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個人結婚后買的房子屬于共同財產嗎
1、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財產。
(3)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合同約定了夫妻婚姻存續期
間屬于個人財產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前父母的房子結婚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父母的房子結婚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分以下情況:
一、如果是一方父母的房子,則如果房產證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名字,離婚時就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如果登記了一方名字的,則視為對一方的贈與,離婚時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二、如果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購買的按揭房產,則如果房產證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名字,離婚時就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如果登記了一方名字的,則如果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就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婚后產權登記方用自己財產還貸的,離婚時房產就歸產權登記方。
三、如果是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的,則如果房產證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名字,離婚時就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如果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則雙方在離婚時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額按份共有。
四、如果婚前父母的房子,房產證僅登記父母名字的,結婚后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結婚后的住房補貼養老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基本養老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不能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
割基本養老金;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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