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房子怎么判
屬于夫妻共同房產的人需要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才能作出判決,比如雙方都主張要房子的產權,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競價取得,其中一方主張房子產權的,法院可以把房子判給其中一方,但委托評估機構對房子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后另一方可以獲得補償,判決標準必須根據房子的購買情況、出資比例等各方面的因素確定。
實際上夫妻離婚時房產的分割標準是不可以一概而論的,此外離婚時若房子的產權已經抵押給了銀行,在貸款還沒有結清的情況下實際上是不能直接分割房屋產權的,只能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哪一方使用,而且,離婚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房產分割的前提條件是有充分證據證明房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像是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通常就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起訴離婚房子怎么分配
起訴離婚房子的分配情形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
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四)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等額分割。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買,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出資情況,要將財產來源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既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的,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至于產權證是在婚前取得或婚前取得,還是按上述情形認定。
(六)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七)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時的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實踐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
(1)對該房屋的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八)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通常由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在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時,由于婚前雙方感情覺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結婚后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具體分以下兩種情形: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么,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
同上。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九)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房屋的分割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離婚房子分割
離婚時夫妻房產分配時主要有5種情況:情況一:婚前一方按揭買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該房產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還貸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平均分割。情況二:婚前共同出資,但房產證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雙方離婚時,房產證名字一方如果否認在購房時另一方的出資,且另一方不能證實自己的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情況下,另一方的權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換句話說就是沒有寫上名字的一方將獲得不了房產。法律咨詢平臺情況三:婚前買房,一方出資,落在對方一人名下在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時,可能會以對方名義購房。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情況四:婚后共同買房共同還貸,房產證上雙方名字這種情況下,以平均分割為原則。一方得到房屋產權的,作價的一半支付給對方,房屋的作價可以雙方協商確定,也可以經評估公司評估確定。如果雙方都要房屋的,雙方可以競價,由出價高者得,也可以優先判給沒有其它住所的一方。情況五:婚后共同買房共同還貸,房產證上雙方及子女名字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即子女,一般根據還款雙方進行房產分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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