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證人拒絕作證罰款嗎?
證人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情況下是不會被罰款的,如果不能出庭作證的話,經過人民法院許可的情況下,證人也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資料等這些
方法進行作證。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作證的包括因健康原因或者路途遙遠等特殊情況。證人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是不會被罰款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
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具體個案中需根據證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另外,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二、民事訴訟作假證會有什么后果?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證人作假證,可能會構成妨礙訴訟,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對其采取訓誡、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在法院沒有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對方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出,但最終由法院決定,且該決定不能復議、上訴。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論是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還是在我國的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只要是知道案件實際情況的人,都是負有出庭作證的義務的,因為證人是證據中最重要的一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證人不想出庭作證的,此時也是要區分情形處理的。